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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附 “每日坚果”美术作品案,二审维持判赔500万
bmwzwang
2022-10-25 14:44:00
摘要
: 【典型案例】攀附 “每日坚果”美术作品案,二审维持判赔500万
【典型案例】攀附 “每日坚果”美术作品案,二审维持判赔500万
攀附 “每日坚果”美术作品案,二审维持判赔500万
——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何慧芳、王彦龙与沃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1.涉案作品在整体布局、背景的构图比例、色彩搭配、字样设计、坚果组拼的数字表达形式等方面进行设计构思,向公众传递绿色大自然、工作学习休闲以及健康的主题,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可以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其次,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比对……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美术作品虽在背景色彩、商标、宣传语、部分字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在整体布局、果仁组拼数字、每日坚果字样等方面基本相同,特别是在某些细节设计上完全一致。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并不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一审判决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
2.本案中,沃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各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亦无合理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涉案判赔因素主要包括:1.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艺术美感,对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一定的贡献;2.在沃隆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坚果包装且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各被诉侵权人采用与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侵权复制品作为包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攀附意图较为明显;3.由被诉侵权复制品包装的涉案商品销量巨大,侵权规模巨大。
【案例来源】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74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唯品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吃坊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亦淘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慧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沃隆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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